关于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
通 知
各分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部第23号令),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11〕37号)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是贯彻《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部第23号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的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搞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分局、有关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合理调配人员,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有关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工作进度和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以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做好此次统计工作。
二、矿产资源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一)统计方式
矿山企业必须规范填报《201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2011年度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以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系统软件中的表格式样为准),矿山企业应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做到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矿山企业填报的经济指标要一致、协调、平衡,对于错报、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将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
(二)统计软件
(三)统计数据
1、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1)2011年度填报的底数为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提供的数据,具体数据市国土资源局将随后下发,数据库2011年初保有储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2)统计及登记的资源储量数据以经评审的数据为依据,部分未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可以以2011年底的资源量统计资料作为登记依据。资源量变化大的,要履行评审备案程序。未经评审备案,只录入当年开采量、损失量,严禁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资源储量数据的行为发生。
(3)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登记书,内容要齐全,数据要准确。各矿山报表资源储量变动要平衡,要附带年度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说明(包括开采、损失、重算增减、勘查增减、矿山范围变动、资源划进划出、资源储量类型升降等与资源储量变动有关的情况以及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号等),资源储量经过评审备案的,统计基础表备注栏应注明备案文号及批准的资源储量同时要提供储量评审备案复印件;本年度未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的要有未开采说明并加盖采矿权人公章。
(4)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要按不同矿种,不同矿石类型进行填报;
(5)各持证矿山资源储量登记资料、矿泉水资料,以往未进入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山均纳入统计,有关资料统一录入国土资源部2011年统一修改完善的矿产资源登记信息系统;
(6)对个别情况不详、资料不清的未上表的持证矿山,在统计时,要重新填写查明登记和占用登记及基础表,基础表中上表标示为“新上表”。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
(1)各分局要对煤、铁、金矿的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重点审查,差异较大的要重新核实,认真查找原因,重新填报数据;无法修正的,在上报数据时附上有关分析说明,并加盖上报单位印章。
(2)各分局、有关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库,要与往年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找出数据变化的原因,防止出现数值逻辑错误、漏报、错报等现象。
(四)统计范围
所有甲类矿产及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其中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统计数据单独建库。
(五)统计时限
各分局、有关矿山企业务必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统计工作报告),以纸制及电子文档形式,一式六份报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三份,矿管科三份),电子文档可直接发送至6177637@163.com。
三、责任分工
按照市局、分局两级关于对矿山企业管理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本次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分局及各有关矿山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抽调专门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及软件操作说明,尽快熟悉统计软件,仔细进行数据汇总、核查、平衡和填报,高质量的完成本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通知电子文档可到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卞玉峰(6177637),赵坤(6177604)。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